土地登记费
收取根据甘肃省土地管理局、省测绘局、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1990年12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1土地登记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以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时加盖土地部门财务专用章。(2)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面积和分摊面积收取; 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3)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 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列支。(4)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由地、县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