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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的一种。清代设。即在出盐地课税。《清史稿·食货志》: “道光以前,惟有盐课。及咸丰军兴,复创盐厘。盐课分二类: 曰场课、曰引课。场课有滩课、灶课、㶽课、井课之分。”
国民政府1932年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 包括引课、灶课、杂课等,归并为场课。参见“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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