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的认定和处
理 建设部1993年7月2日建房函字 [1993]23号对湖北省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中,对关于在拆迁中如何认定私房非住宅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如没有实行房屋使用变更登记,则可参考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以及经营情况,确定其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经营面积或住宅面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