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付费制度Fund Payment System
民主德国为促使企业合理使用生产要素而制定的生产基金和社会基金的付费制度。为了使企业有效地使用机器和设备,从1967年起,民主德国实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原值征收6%的生产基金付费,这项付费从利润中扣除,不计入产品成本。1983年4月14日,部长会议颁布新的生产基金付费条例,规定从1984年起,企业不能按期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须追加6%的付费,超过流动资金规定额占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员追加6%的付费,未按国家标准使用的设备追加 3~6%的付费。1984年起,民主德国又实行了社会基金付费制度,规定各企业要按照工资总额70%向国家交纳社会基金付费,这部分费用要计入成本,以促使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