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一、委托他们代销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 四、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除外; 五、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六、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七、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纳税人为推销货物,将少量货物做为商业样品提供给其他纳税人做为展览、试用的除外; 八、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做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九、因停业、破产、解散等原因,将余存货物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