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劳工身份咭(俗称“蓝咭”)概要
(1)批准聘用外地劳工属经济财政司司长的权限,而批准他们进入及在本澳逗留则属治安警察局局长的权限。(2)入外地劳工之申请应递交予经济财政司辖下之劳工暨就业局,最后由经济财政司司长对申请做出审批。若申请获批准,有关的许可批示之副本将寄往有关的雇主及抄送至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受聘的外地劳工须到该厅的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申办合法在本澳工作之证件。
(3 )外地劳工身份咭(以下称“劳工咭”)。
(4)在本澳聘用外地劳工的法规为1988年1月26日第12/GM/88号及1988年5月9日第49/GM/88号批示,分别对非专业劳工和专业劳工之引入做出规范。
(5)根据12/GM/88号批示被聘用之劳工(非专业技术),需通过本澳法定之劳务公司办理“劳工咭”之申请、延期及取消手续;而根据49/GM/88号批示被聘用之劳工(专业技术),则可由雇主或受雇劳工亲自办理上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