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原始凭证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一种凭证。是“自制原始凭证”的对称。外来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凭证的名称,如发票、收据等;(2)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3)填制凭证的日期;(4)收支业务的具体内容,如发票所列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5)填制凭证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由于外来原始凭证比较复杂,应特别加强审核。审查凭证所列经济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涂改等虚假行为;凭证所列数量、金额、单价等是否正确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参] 自制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