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瑙河公约
全称《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约》。由苏联等7个多瑙河沿岸国家于1948年8月18日签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曾签订了一个《制定多瑙河确定规章的公约》 (1921年7月),规定由英、法等非多瑙河国家控制的国际委员会管理多瑙河的航务,严重侵犯了多瑙河沿岸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危害了它们的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乌克兰等多瑙河沿岸国家和英国、法国、美国等于1848年7月在贝尔格莱德召开了多瑙河会议,通过了《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约》。与会的7个多瑙河沿岸国家代表在公约上签了字。英、法、美等国代表拒绝签字。新公约规定: 多瑙河在平等原则基础上对各国公民和商船自由开放; 由多瑙河沿岸国家组成多瑙河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及航务管理工作;非多瑙河沿岸国家的军舰等不得在多瑙河航行,非经有关多瑙河沿岸国家同意,多瑙河国家的军舰不得驶入别国境内。公约的补充规定还宣布废止以前所有有关多瑙河航行的制度和条约。1949年5月11日,条约生效。多瑙河委员会的总部设在罗马尼亚加拉兹。1957年,多瑙河国家联邦德国应邀参加委员会工作,1960年奥地利也加入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