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1966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 多米尼加共和国是一个拥有主权、独立、自由的国家,实行民主代议共和制度,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力量和警察部队总司令,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使国家立法权,议员任期4年。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官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公共事务和担任公共职务,但可担任名义职务或从事学术、教学工作。公民享有信仰、宗教、出版、非武装力量结社、劳动、参加工会和罢工的自由,个人生命、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修宪提案须由议会召集特别会议,并得到议会2/3多数通过方可成立,但多米加共和国民选的、共和的、民主的和具备普遍代表意义的政体永远不得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