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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少卿分领左断刑职务者,即掌决断诸路狱案之少卿。
断刑少卿。《宋会要·职官》24之40:“宰执进呈:‘大理寺见阙长贰。’留正奏:‘断刑少卿极难得人。’……诏大理寺左断刑见阙长贰,缘系掌断诸路狱案去处事务繁重,不可暂阙官。”同前书24之15:“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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