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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商标注册须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商标注册须知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商标法规。1949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公布。规定凡经本局批准营业之工厂商店,均可依照《华北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及《施行细则》,自4月10日起开始受理注册案件,并具体规定以下补充办法:(1)凡商人申请注册时,须缮具申请书两份,商标图样十张,与图样相符之印板一枚,货样五份,并付缴一定注册费。每件申请书只限一种商品。凡以商标呈请“继嗣”或“让与”移转注册时,应附呈原注册证及其合法继承或让与移转之证明字据。凡以医药制成品申请注册者,须附呈化验许可证明书(验后发还)。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如程序完备,即以本局收到之日为准。商标经核驳后,应退还费款、货样、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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