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公司章程
清末为鼓励、促进私人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规程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月公布;共二十条。规定凡集股5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经营工商业者,分别奖授五等议员至头等顾问官(按,议员分五等,顾问官分四等),并赏加七品顶戴至头品顶戴。各等议员由商部核奖,各等顾问官由商部奏请给奖。如商人已有职衔在所定等级之上,则递加一等,不愿再得职衔者,可申请移奖其兄弟子侄。合股经营者,则按出资数目据章程分别核奖。办理无成效者不奖。光绪三十三年( 1907 )修订,放宽给奖尺度,规定集股20万元至2 000万元以上者,即予奖励。
清末有关奖励工商业发展的章程之一。光绪二十九年冬(1903年11月)公布。共二十条。规定凡能集股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的,分别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加以七品至头品顶戴。三十三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即予奖励,如果商人已有职衔的,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的,亦可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