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的条件即奖励的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明确的规定。 奖励的条件公务员制度中的奖励条件,体现着国家在公务员中提倡的行为。国家通过确定和公布奖励条件来引导公务员的行为方向。国家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中有显著贡献和成绩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该受到奖励。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 有其他功绩的。 奖励条件随着国家行政机关任务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公务员要求的变化而不断补充和更新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