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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民国初期第一个关于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办学的规定,1919年由教育部公布。全文分学科、学额及修业年限、入学退学等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规定: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设有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或二年)、选科及专修科(均为二或三年)。预科及专修科入学资格,须身体健全,品行端洁,在女子师范学校或中学校毕业者,由各省区长官试验验收。预科每年招生一次,专修科临时招生。本科由预科毕业生升入。研究科由本科毕业生入之,但有相当学力者,经试验后,亦得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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