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不得将标的物的拍卖权再让于第三人。委托人不经拍卖人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的拍卖权转让给拍卖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人要求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应及时通知拍卖人。因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委托人负责赔偿。(2) 预付费用。委托人因拍卖人的请求,应预付拍卖所需的必要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不得以拍卖人尚未开始实施拍卖行为为由而拒绝预付费用。(3) 费用偿还。对于拍卖人因处理拍卖事务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给予偿还,并支付从拍卖人支出时起的利息。拍卖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委托人也应予以偿还。这些费用包括寄存费、运送费、仓储场所使用费、广告费等。(4) 支付报酬。委托人应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报酬。拍卖不能成交不是由于拍卖人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仍应就拍卖人已实施的部分拍卖行为支付报酬; 拍卖不能成交是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的,委托人还应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报酬。(5)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6)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