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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执行机关委托他人代为完成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完成的特定行为。对于这类法律文书,执行员应当预先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如果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其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种执行方式是将执行对象由行为执行转为财产执行,以便对被申请人实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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