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非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接受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的某些行政事项代行行政权力所实施的行政活动。行政的一种方式,现代行政经常采用。现代国家行政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广泛,加之有些事务不便于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因而采取委托行政的方式。委托行政有着不同于直接管理的规则。其规则主要有: (1)委托必须明确,不能笼统委托。(2)接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只能在委托权限内活动。(3) 接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能再委托,委托权限只限于受托者行使。(4) 委托者对受托者负有监督之责,要对受托者的活动进行监督。(5) 委托者要对所委托的权限的运用制定规则。(6) 委托有限规则,即某些权限必须为委托机关所保留,在性质上不适于委托。(7) 委托者应对受托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即委托行政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者承担。如委托行为被诉应由委托者应诉,委托行为造成相对人权利或利益受损,应由委托者负责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