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婚姻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婚姻案 婚姻案此案发生在清代。吴冠贤为安定令时,有幼女幼男二人,皆十六岁,并呼冤于车前。幼男曰:“此我童养之妇,父母亡,欲弃我别嫁。”幼女曰:“我故其胞妹,父母亡,欲占我为妻。”问其姓,犹能记,问乡里,则父母皆流丐,朝朝转徒,已不见为何处人矣! 问同丐者,则曰:“是到此甫数日,即父母双亡,未知其始末。”但闻其以兄妹称,然小家童养媳,与夫亦例称兄妹,无以别也。”有老吏请曰:“是事如捉影捕风,查无实证,又不可以刑求,断合断离皆难保不误。断离而误,不过误破婚姻,其失小。断合而误,则误断人伦,其失大矣!盖断离乎?”吴冠贤推研再三,无可处分,竟从老吏之言。清代州县官断案,首先要依据律例,如无律例,则要依据情理或称道德。本案即是一例。 ☚ 离婚案 苏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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