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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嫡长继承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嫡长继承制

中国古代一夫多妻的社会条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嫡就是丈夫的元配、正妻。正妻所生长子为嫡长子。嫡长子享有法定的优先继承权,始自商代末叶。商代前期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后来为了防止内哄,并使土地财产所有权不致分散,遂逐渐改为嫡长继承制。西周初年,自成王以后,“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嫡长继承制已为定法,而且益臻完密,并与宗法制结合用以巩固西周贵族的统治。此制后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沿袭,甚至封建王侯及官僚的嗣子荫袭,以至地主豪绅之家的族权、财权的继承,也采取这种制度。按照封建法律,不得无故以嫡为庶,或以庶为嫡。《唐律疏议·户婚上》: “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疏议曰: “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如果嫡妻五十以上无子,则允许“立庶子为嫡”,但也必须“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为防止继承上的紊乱,还规定了周密的继承顺序,即“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唐律疏议·名例四》)。唐律还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也是为了维护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

我国古代法定的继承制度。嫡就是正妻,嫡妻所生长子为嫡长子。嫡长子享有法定的优先继承权。嫡长继承始于商末,《史记·殷本纪》:“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西周实行“父死子继,嫡长相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由是嫡长继承成为制度。此制后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沿袭,且用法律加以规定。《唐律疏议·户婚律》:“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疏议曰:“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若嫡妻50岁以上无子,才许“立庶子为嫡”,但也必须“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为防止继承上的紊乱,唐律还规定了周密的继承顺序:“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立嫡,本拟承袭,无后者,为户绝。后世的“宗祧继承即在自身无子嗣时,立同宗共姓的男姓后代以嫡长子的名义继承”,这实际上是嫡长继承制的变流。宋、明、清均有此规定。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和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及奴隶主、封建主财产所有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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