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Xuexiao jiaozhigong bianzhi biaozhun
国家对学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在我国,学校属于事业编制。1984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要求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张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放宽些。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每班的学生人数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学生来源确定。牧区、山区、湖区和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每班学生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举办复式班。以下人员应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在编制标准外适当增加: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有食宿学生的中小学生炊事、服务人员;病休满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职、退休人员;离职进修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校办工厂、农场的正式职工的编制,可根据生产性质、任务、规模和经营情况等确定,但占用教育事业编制的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以校为单位,中师、中学不宜超过教职工的5%,小学不超过3%。教育部门办的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农职中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事业(教师进修、教研室、仪器供应、电化教育、房屋修建、扫盲和业余教育等)的教职工编制应另行规定,不要占用中小学和师范的编制。其他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都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尽快纠正或办理调转手续。
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单位: 人学 校 类 别 | 城 镇 | 农 村 | 每 班 平 均 学生数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 每 班 平 均 学生数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 | 计 | 教 师 | 职 工 | 计 | 教 师 | 职 工 | | 中等师范学校 | 40 | 6.0—6.5 | 3.5—4.0 | 2.5 | | | | | | 高中 | 45—50 | 4.0 | 2.8 | 1.2 | 45—50 | 4.0 | 2.8 | 1.2 | | 初中 | 45—50 | 3.7 | 2.5 | 1.2 | 40—45 | 3.5 | 2.5 | 1.0 | | 小学 | 40—45 | 2.2 | 1.7 | 0.5 | 30—35 | 1.4 | 1.3 | 0.1 |
|
说明:
❶每班学生数很难统一,原则上中师、重点高(完)中以校、一般中小学以县平均按表列人数安排,但山区、牧区、湖区及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单班校、复式班的学生数可按实际计算。
❷每班平均教职工数在保护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教师和职工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学校编制的总数。
❸城乡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有所区别,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学校分散、规模小、学生少等情况,因而每班学生额和编制标准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