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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20条。该条例规定:公民有权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投机倒把、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条例对举报的范围、举报案件的办理和答复,对举报有功者的奖励以及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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