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1989年8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两次修改。共11章53条。该实施细则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具体规定了选举工作机构的设立、代表名额和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的程序、代表资格的审查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破坏选举的制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