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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户绝”指无男性后嗣,又叫“绝户”。凡“户绝”之家一般要立继嗣。唐宋以后,法律一般规定“夫亡而妻在,其绝(‘户绝’)则其立(立继嗣,即收养)也当从其妻。”南宋时,称此类作法叫“立继”。这是“户绝”妇女的法定义务,前提是该妇女并不想改嫁。对所立的嗣子孙,如不能孝敬养母(祖母),“实有显过”,官府查证属实,可遣还其生父母家。但抱养的三岁以下的异姓(非本族)男儿,则视为亲生子。日后不成材也不得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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