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合同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筑企业确定承包工程收益与财务成果的方法之一。采用合同完成法时,成本与所收的进度款都要积累起来,收益要到合同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予以确认。它的主要优点是建立在合同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才确定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亏损需要作相应调整的估计基础上。因此,被确认的利润不能实现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它的主要缺点是报告期的收入不反映该期的合同施工活动水平。 完成合同法与我国现行的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单项工程,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做法相近似。 [参]完成百分比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