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妻不婚
是指不能与同宗成员(宗亲)的妻妾发生婚姻关系。我国的古代礼法规定,同宗成员亡故后,他的妻妾不能由活着的同宗男子收继为婚,而只能改嫁到其他的宗族。到了唐代,又从法律上对宗妻通婚加以禁止。例如:“诸尝为袒免亲 (服亲之外,关系较疏远的亲属)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服亲之第五等)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服亲第四等)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唐律疏义》)。宋朝与唐代相同,元代以收继婚为俗,所以对宗妻结婚不加查禁,但后来也规定: 弟弟可以收寡嫂,兄长则仍不能收继弟妇。明朝以后对宗妻不婚的禁令尤为严厉。明律规定:“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而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大明律》)。清律与明律基本相同。封建礼法虽然十分严格,但民间实际上不绝娶宗亲妻妾的例子。如我国春秋时代的 “烝”、“报”旧制便是收继后母、庶母或寡嫂为自己的妻室。秦汉以后,弟弟收继寡嫂、兄长收纳弟媳的风俗在民间也曾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