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卫辄离所守案
仁寿四年(公元604年),隋炀帝即皇帝位后,居住在显仁宫。当时有敕,驻守宫门之外的卫士不许随便离开其所守岗位。一次,有一主帅私自命令卫士外出办事。炀帝知道后,下令交大理寺绳之以法。源师正为大理少卿,根据隋律,奏报宫卫辄离所守,据法当判徒刑。炀帝却又命斩之。源师上奏说,此人之罪实在难以饶恕。如果陛下当初直接下令将其斩首,自然不必以公文法律办理。但现在既已交付司法部门,理当依照常法论断,否则今后再有宿卫近侍犯同样罪过者,则无法加以处断。炀帝只好作罢。此案与汉代张释之办“犯跸”赎金案类似。皇帝本人可不依法办事,似乎是封建专制君主的共同特权。然司法部门必须依法断案,也是封建法官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