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有林野取缔规则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为侵占台湾林业资源而制定的律令。1895年颁布。该规则规定:“没有地券或其他确证可以证明所有权的山林原野,概归官有”。后又规定,自1910年起,凡五年间实行林野调查,分别确定官有与民有。台湾林野多系人民长期自由占有,任意采伐,清政府治台期间亦未对山林丈量课税,山林主权亦未明确, 更未发任何文件加以证明, 林野在习惯上作为田园的附属物。而日本殖民当局却无视这一习惯。调查结果,官有林野占调查总面积的94.15%,民有只占5.85%,这使台湾大部分山林原野为日本殖民者“官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