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不婚
为防范政府或地方官员强娶民女而制定的禁止在任之官与其管辖下的民女通婚的制度。我国古代婚姻立法中有“官民不婚”的条例,首见于唐代律令。它规定: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唐律疏义》)。《宋刑统》记载: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其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金、元两代也明令禁止官民通婚。元代还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元典章》)。明代的法律也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郡民女为妻妾者,杖八十。”清朝的法律在禁官民通婚上与明朝相同。虽然这些法律都严格禁止官民通婚,但在封建社会里,官官相护,欺下瞒上,所以一些官民不婚的条例实际上难以被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