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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关于立法明分的法治理论。“定分”:指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认为维持社会的稳定,首先是确定等级名分,法就是这种确定名分,防止争斗的工具。《商君书·定分》:“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前者由于兔子的归属未定,而出现一兔走百人追的现象,后者则因兔子的名分已定,所以即使是盗贼也不敢轻取。商鞅以此例说明确定等级名分,确认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度对维护地主阶级经济利益的重要,同时把它视为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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