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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一切冤、假、错案一经发现,必须纠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顾法律的权威继续坚持错误。该原则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得到确认和体现。贯彻该原则是保证社会主义法的有效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威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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