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原则行政合同的原则之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履行义务,将合同的内容实际地付诸实现。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中只要当事人赔偿对方的损失,并不要求实际履行。行政合同的这一原则的存在是因为其缔结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无法替代和赔偿,因而必须实际履行。在下列例外情况下,实际履行可以免除:(1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使当事人对合同义务无法履行。(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依当事人同意而订立,也可依当事人的同意而解除。(3)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行政主体有严重过错时,判决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