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审判刘青山、张子善
1952年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和张子善进行的公开审判。刘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曾任天津专区专员、中共天津地委书记。二人在担任天津地区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权,贪污、盗用包括救灾粮款和治河民工费用等项国家资财达旧币171亿6272万元(旧币与新币比率为1万比1),其中二犯个人贪污挥霍达3亿7千万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在保定市召开公审大会,认定刘、张二人犯有贪污罪,并判处其死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法审判的最早的党员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影响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