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权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对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行为。中国立法对提起再审权限作了严格控制,规定只有下列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才有权提起:(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接到抗诉后,应当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