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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审计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审计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审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初的较完备的审计立法是英国1866年的 《国库审计法》。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审计立法是北洋政府于1914年制定并公布的《审计法》。1982年宪法规定在中国建立和实行审计制度。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立法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条例》的主要内容: (1) 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规定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3) 规定审计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关系。(4) 规定审计工作的种类和程序。(5) 规定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6)规定违反审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用以调整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是对审计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审计关系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范围;审计机构的设置、组织、任务、职权;审计工作的程序、方式;审计监督的效力、制裁及奖惩等若干规定。


审计法

规定国家对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和业务等会计情况资料进行监督审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历史悠久,罗马帝国和我国汉朝时就有有关法律规定。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多依法建立了审计制度。我国1982年的宪法规定建立审计制度,据此设立了国家各级审计机构。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审计法

审计法

关于审计监督机关的任务、职权和审计监督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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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7章,共51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法

审计法

对会计活动进行审核、稽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审计机关的任务、性质、职能以及审计的对象、方法、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审计法规定: (1) 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之外,只对国会负责; (2) 审计机关有权审核中央财政收支和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3) 审计机关有权根据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合法要求,对经济违法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并将结果向请求部门报告;(4) 同有关部门一起拟定全国统一的会计与审计制度; (5) 审计机关负责人由立法机关提名,元首任命,任期较长,不得随意免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计立法,起步时间不长,但已经为国家和社会各阶层高度重视,除宪法已有专门规定外,国务院从1982年12月起,陆续发布了《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审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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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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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

规定审计机关审计职权的专门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8年5月3日公布施行, 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0年10月、1972年5月先后两次修正公布。全文共7章82条。主要内容:(1)由审计机关行使审计权,依法对“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的财务进行审计;(2)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是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核“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审定决算,考核财务效能,核定财务责任,并稽查财物及财政上的不法行为等。该法对审计机关如何行使审计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审计法确定的原则是: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为了保证该法的施行,1950年12月7日,台湾当局“监察院”第106次会议通过了审计法实施细则》。

审计法

审计法

1926年由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共17条。主要内容有:(1) 监察院应行审定的审计事项,编制成审计报告书,呈报国民政府事项;(2) 监察院应将每会计年度审计成绩呈报国民政府并呈其意见;(3) 各行政机关应将经常预算送财政部或财政厅审查,经国民政府或省政府审核后,送监察院备案; (4) 各机关应将每月的收支编成计算书送交审查;(5) 监察院随时派员亲赴各机关察询账项,各机关对监察员提出的疑问,应给予答复; (6) 监察院要编定关于审计上的各种证明规则; (7) 各机关现行的各种会计章程,送监察院备查;(8) 监察院对审查完竣事项的再审查;(9) 关于国债用途的审计程序,应按照特别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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