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宣告失踪案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法律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清理失踪人的财产关系,确保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如果已经得知该公民的下落,确认其尚未失踪,人民法院则应立即作出裁定终结审理;如果确认该公民下落不明,存在失踪事实,人民法院则应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确认该公民是否失踪的案件。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以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受案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有关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将根据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定,进而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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