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性法律有关宪法内容的法律。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 ❶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指一切有关宪法内容的法律。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宪法包括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定法、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英国又是柔性宪法的国家,国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即英国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通常认为,英国宪法性法律包括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832、1867、1884年的选举改革法、1835年的城市政府组织法、1911、1949年的议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法、1931年的威斯特敏斯特法、1937年的王室大臣法及摄政法等。 ❷在成文宪法国家指有关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地位高于普通法律,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为宪法典,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除宪法典外,还包括普通法律中选举法和组织法等。如1950年尼加拉瓜共和国宪法第323条规定:“下列为宪法性质之法律:人身保护法、戒严法及选举法”。1929年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第149条确认关于国民一般权利之国家基本法等为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了宪法应规定的内容,起着宪法作用但不称为“宪法”的法律。例如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1911年的《国会法》,苏俄1918年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孙中山1912年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1949年领导制定的《共同纲领》等等,均属之。它是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英国宪法大量属于这种单行法律。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以宪法典为核心,由所有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它包括宪法、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等。 ☚ 特别法 宪法 ☛ 00006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