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遗产继承等有关的法律。家庭是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亲属则是因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家庭法所调整的是与家庭有关的亲属关系。婚姻是一种主要的家庭关系,一般以婚姻法命名的法律中又涉及到其他的家庭关系,因而家庭法和亲属法、婚姻法一样都调整家庭关系。 家庭法Family Law规范家庭组织及其关系的联邦法律和省级法律。加拿大联邦法律涉及婚龄、离婚条件以及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等问题。省级法律涉及家庭成员关系、结婚手续、夫妻分居、家庭财产、监护人身份、嫡出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等。家事法庭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权威机构。 婚姻 法律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合,夫妻享有平等权利。合法婚姻的登记、结婚证的发放和对非法婚姻的解除由省级法律规定。手续不完备的婚姻、重婚、未达法定婚龄又未经双方父母同意的婚姻、强迫的婚姻、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的婚姻属非法婚姻。魁北克省的法律规定,合法的婚姻还必须举行宗教的或非宗教的结婚仪式。 分居 夫妻双方停止同房、分开居住的行为。可作为离婚理由。 离婚 1985年的《离婚条例》规定,有通奸、身心虐待或分居达一年以上情况者可视为婚姻破裂,准许离婚。 赡养问题 夫妻、父母、子女、监护人都有赡养的义务。在某些省份,同居关系也可能带来赡养问题。赡养费根据个人收入和经济来源判定。《离婚条例》有对赡养费的规定。如1988年春季生效的新的联邦婚姻家庭法规定,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可通过银行将应付的赡养费从其收入里扣除再转交受益人。 家庭财产问题 旧的习惯法认为,丈夫有支配妻子财产的权力,妻子只能在丈夫去世后得到一笔生活费。已婚妇女的财产必须用自己的钱以自己的名义购置。现在,各省新的法律规定,已婚妇女拥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魁北克省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家庭财产分个人所有和夫妻共有两种形式。夫妻可以在婚约里注明财产的所有形式,否则,便被认为是夫妻共有。婚前财产归己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 监护问题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母亲一定拥有对幼儿的监护权。如果父母长期不和,或父母离异或父母均有全日制工作,一切均以儿童的利益为前提裁决监护问题。在某些省份,除父母外,第三方(如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也可要求监护权。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也可能引起监护问题。如果孩子生父的妻子不能生育,在孩子的生母同意的情况下,孩子的生父可以要求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非婚生子女和嫡出问题 英国的习惯法视非婚生子女为无双亲的子女,不能享受遗产继承权。1977年,安大略省的《儿童法修正案》废除了嫡生与私生的区别,并规定可用验血等手段确定亲子关系。魁北克省自1982年开始,规定所有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的地位一律平等。以任何方式买卖孩子,包括出资私自收养孩子,一律视为违法行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家庭法family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