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环境论西方犯罪社会学派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与犯罪人所处的家庭环境有密切的关系。美国犯罪学家布朗纳认为: 分析家庭环境时要和“贫困”、“富裕”的经济状况联系起来。从教养所释放出来的人,如果其家庭贫困,就较难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 如果家庭富裕,就较易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青少年犯与无罪的青少年比较,其特点在于前者情绪紊乱严重,而这与早年所处的不愉快的家庭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有的西方犯罪学者在研究预测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指出,父母一方被判刑入狱或死亡、离婚,或父母不和等,都是产生青少年犯罪的较为直接的原因。美国的格卢克夫妇在预测青少年犯罪所提出的5种测量尺度中,有3种要素与家庭环境有关。还有人认为,如果家庭中缺少必要的娱乐活动,少年犯罪社会成为他们的一种娱乐代替方式,并最终发展成成年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