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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运术语。弘治十二年( 1499 )规定,漕运把总官所管运船俱以十分为率,若有一半以上不能按限期至京仓,将粮寄放德州等处仓,名为寄囤。寄囤和运船守冻,均属漕运事故,嘉靖( 1522—1566 )时规定:“运官故违期限,寄囤守冻,把总至三千石,指挥至二千石,千户至二千石,百户至五十石者,每一次降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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