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级三审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级三审制度 审级制度之一。案件可以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制度。所谓三级三审,有以下几种: 案件的审级不同,审级的称谓也不同。第一个审级称为第一审或者初审,第二个审级一般称为上诉审,有的称为控诉审;第三个审级一般称为上告审,也有只称向最高法院上诉的,即不服第二审裁判的上诉。 实行三级三审制的国家,第三个审级审理的案件一般都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不是案件经过第二审审理后都可以上告到第三审,比如民事案件,其判决只是在解释或者违背宪法或者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时,才可以上告。第三个审级审理的案件只复查法律问题,而不审查事实问题,复核审查结果,有的制作判决,有的是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者发交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重审。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35年颁行的《法院组织法》确定法院体制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对第二审判决只有以违背法律为理由才能上诉到第三审,作为第三审的最高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以第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不再涉及案件事实,仅对法律问题作出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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