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简称《公法公约》,1969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署,1975年5月6日生效,共17条和1个附件。目的是使沿岸国在其海洋或海岸线附近发生油污危险时,有权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是规定沿岸国为了防污目的在领海外对他国船只 (不包括军舰和政府非商业性船只以及享有国际法上的豁免权的船只)采取干涉行动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尽管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行使管辖权的原则,但这种干涉行动仅限于临时的有限的“自助”手段,并不意味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扩大。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承认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防污主权亦仅限于此,是对此规定的承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