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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6月12日由台湾当局公布实施。全文共125条。办法规定,凡台湾厂家对外投资者,以下列三者为限:(1) 以机器及其零件或设备作股本。(2) 以半成品出口加工制造作股本。(3) 以专门技术专利权或商标作股本或收取报酬金。对外投资经营情况,要向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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