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基金Counterpart Funds
美国迫使接受美援的国家用本国货币设立的与援款等值的基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美国的“共同安全法”、“对外援助法”的有关规定:凡接受美国赠予的非军用(包括“防御支持”)物资和劳务的国家,必须以等值的本国贷币存入“对等基金”的特别帐户,赠与款项的5%归美国政府在受援国购买战略物资使用,其余95%的使用必须符合美国政府的意图,由受援国征得美国政府的同意和批准后,方能使用,受援国无权擅自动用。1952年以后,美国“共同安全法”又规定美国使用部分再增5%,受援国使用部分不得用于偿还国债,只能用于国防经济和重要设施。“对等基金”是美国干预受援国经济和内政,迫使他们跟随美国扩军备战的工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迫使接受美援的国家用本国货币设立的与援助款等值的基金。乃美国控制受援国经济的一种方式。根据美国《援外法》,凡接受美国赠予的非军用(包括“防御支持”)物资和劳务的国家,须以等值的当代货币存入一项称为“对等基金”的特别账户,其中5%归美国政府使用,其余由受援国使用,但须经美国批准。以后美国《共同安全法》又规定美国自用部分增为10%,受援国使用部分只能供军事和国防建设重要设施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