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新疆实行计划生育是从1975年开始并首先在城市汉族人口中进行的。198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定。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城市按照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农村牧区普遍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育四个孩子。 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❶积极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内涵为鼓励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 ❷探索、酝酿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1971-1981年)。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利于发展人口的政策。同时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也积极宣传、普及妇幼卫生、节育科学知识,对子女多,间隔密、有节育要求的夫妇给予指导和资助。 ❸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区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