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指党和政府于1951年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还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要使他们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经济的土地占有制度、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剥削,因而进行社会改革。首先是在少数民族农村进行的民主改革,实行的方法、步骤和政策,大致有四种类型:❶封建地主经济已占经济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 ❷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地区; ❸用和平协商的方式废除封建领主制度,实现民主改革; ❹在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帮助下,把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民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其次是在少数民族牧区的民族改革,采取了“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第三,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各少数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致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到1956年底除西藏以外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完成,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接下来开始对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除西藏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几乎全部或大部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至此完成了一项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