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斯蒂的税收原则
德国重商主义者尤斯蒂关于税收规范的理论见解。其具体内容是: (1)“在捐税问题上片刻不能忘怀的一个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让人民有能力捐税。” (2)“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应完全按公平合理的比例向人民征收。” (3)“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在募集捐税时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不得损及国家和人民的福利,不得损及公民自由权。”(4)“第四个基本原则是,应按照国家的性质和政府的体制来组织税务制度,这样就容易显示税制的公正无私。” (5)“第五个基本原则是,一切捐税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和光明正大的基础上,数额必须确切规定,使大家都有个清楚的了解。” (6)“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捐税应当用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征收,对国家和人民双方说来,所涉及的费用应减至最低度。”这六个税收原则是尤斯蒂于1766年在其《财政学》第四卷“捐税的一般原则”中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