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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0月国民党山东省政会议议决公布施行。共十二条。办法规定,各市区县行政长官、警察官及乡镇村长,每年罂粟种植时节,须向其辖境内农民广为宜传禁种罂粟之意义,同时查禁种植罂粟者。凡辖境内1年以内、2年以内、3年以内无种罂粟者,分别给其行政长官及警察所长以嘉奖、记功、记大功。凡辖境内有私种罂粟1亩以上5亩以下者予以记过,5亩以上15亩以下者记大过;15亩以上者撤职;如发现强迫或包庇私种罂粟者,除撤职外,依法从严惩治。私种罂粟农户,除勒令铲除外,并送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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