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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法规。1944年10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审理民、刑重要案件,应通知陪审员出席陪审。陪审员由同级群众团体代表和同级参议会驻委会代表担任。陪审员有帮助调查案情、列席陪审、陈述意见权,但无决定处理案件权。陪审员应公平、负责、忠于职务,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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