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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24条。该条例规定,巢湖水源保护的方针是: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造福人民。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巢湖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巢湖水源的行为监督和检举。同时,对巢湖水源保护的范围、防止水源污染的措施、水源保护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奖励与惩罚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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