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歇工工日数亦称“非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总歇工工日数”。指因工伤事故致使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但非永久性地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从事工作的总工日数。计算这一指标时应注意:(1)丧失劳动能力是“非永久性的”;若受伤者经医务部门诊断为“永远丧失劳动能力”,则从诊断之日起,不再计算“歇工工日”数; (2)歇工工日数必须具有“连续性”,即从负伤休息之日起,到治愈恢复工作之日止的全部休息日; (3)歇工工日数中,不包括工伤歇工期内的公休日。工伤歇工工日数有两种不同的表示形式,即报告期工伤歇工工日数和报告期伤愈人员歇工工日数。 |